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第十五次教務會議通過
九十年五月二日第十六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本辦法依據「國立陽明大學學程設置辦法」訂定
(一)參與生物資訊學程(以下簡稱本學程)各研究所相關組別招收之研究生。
(二)有意願參與本學程,但非經由參與學程各研究所相關組別招生入學之學生,得向本學程申請並經本學程同意,可修習本學程。
每學年所招收之新生,不超過本學程教師人數之兩倍為原則。
(一)參與本學程各研究所相關組別,分別依其招生簡章辦理招生。招收之研究生,為本學程當然學生,可選擇本學程中任一老師為指導老師,但須選一原所老師為共同指導老師。各所訂定招生簡章時,須符合以下條件:
1. 碩士班一般生招生:電腦概論一科需佔筆試總成績40%(含)以上。
2. 碩士班甄試招生:由各所於辦理招生時,分別於甄試條件中自行訂定。
(二)本學程老師於本校所收研究生中有意願參與者,申請核准後始得修習本學程。
(三)本校非本學程老師之研究生有意願參與者,需找本學程中之一位老師作為論文共同指導老師,申請核准後始得修習本學程。
(四)在學生(屬上述第二、三 項之同學)於每學期註冊前,取得本學程指導教授同意後,填妥申請表格,另備大學、研究所之成績單、指導老師介紹信、及其它有利申請之資料,向本學程負責人提出申請,經本學程教師會議同意後始得修習本學程。
(五)參加學程學生名冊,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後,由學程負責人送繳教務處。
(一) 本學程之研究生,除各相關研究所相關組別所訂定之必修科目之外,必修:
1. 程式設計(3學分,生物背景同學)、分子細胞生物學(2學分,非生物背景同學)、 生物資訊學特論(2學分)、生物資訊學實務(2學分)。
2. 「生物資訊學實務」課程必須在本學程教師會議所建議、或認可之國內、外生物資訊相關機構進行,施行辦法由本學程教師會議另訂之。
(二) 對於具生物學背景之研究生,須選修「演算法」(2學分)。
(三) 對於非生物背景之研究生,須選修「基因體研究技術概論」 (2學分)。
(四) 研究生每學期須選修專題討論。
(五) 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後,自第一學年下學期起須選修「進度報告」(一學分)。
(六) 本學程建議同學選修的課程包括資料庫、生物統計學、生物科技產業與管理、結構生物學(I)、遺傳學概論、生化與細胞分子生物學、…等。
(一)本學程應修學分數至少24學分(不含論文)。
(二)學生不得因修讀學程而申請延長修業年限,但法令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若學生曾修習相當於本學程必修之課程,可報請本學程教師會議認定或由定位測驗(placement test)決定。可抵免之學分數無上限。
學生論文題材應與生物資訊學相關。論文指導委員會由三至五名校內外教師組成(本學程教師至少佔三分之一)。委員之聘請及更改由指導教授決定。
(一)學位候選人,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期限內,填妥申請表格,附歷年成績單,向本學程及各相關研究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。由指導教授,本學程負責人及各相關研究所所長審核後,另檢附審查通過之該生考試委員名冊,一併交教務處辦理。
(二) 論文初稿需經指導教授初審通過。
(三)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三至五人,校外委員需佔至少三分之一。由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,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。學位考試委員需具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,並報經校方同意。
(四) 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,以一百分為滿分,七十分為及格。如有半數(含)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,即以不及格論。
(五) 論文考試不及格者,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,得申請重考一次。申請重考學生仍須於修業期限內,且學校行事曆規定期間,填寫申請書,經指導教授、各相關研究所所長、本學程負責人、教務長核可後,始得重考。重考以一次為限,仍不及格者,應令退學。
(一)經核准修習本學程學生,於規定期限內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、學分,成績及格,修習時間需超過(含)一學年,且論文考試通過者,得依國立陽明大學之「學程設置辦法」之規定,由學校發給學程修業證明書。
(二)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(三)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