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為充分提升國際競爭優勢,於95年2月3日核定新增「獎助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菁英學子赴國外頂尖大學(機構)研修獎學金」(即94年之菁英留學計畫),採申請審查制,鼓勵每所學校薦送最多3名學生至教育部複審。
申請資格為下:
1.國內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院碩士一年級或博士一、二、三年級學生,並於被推薦當學期已註冊在學者。
2.外國語文能力達規定標準者。
3.在校學業成績優異(以每系所前百分之十為原則)。
有意申請之同學,請洽教務處林靜妮小姐(分機2002),於3月31日前填具申請表(共兩頁)、個人資料表,並檢附研修計畫書及其他應繳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。
※附件資料電子檔案可於教務處網頁(http://www.ym.edu.tw/aca/ )下載。